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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問題


簡OO 發問於 2007-09-12 | |

Q: 擔保人問題:本人於95年7月20日幫姐夫做房貸擔保人,但當時簽了兩份借據,一份7/20 300萬 ,另一份日期7/26 190萬 但日期確不是當日,請問如果以日期不正確告銀行,行ㄉ通嗎 ?
而且當時也沒說借款人繳不出時,需由擔保人支付, 只說會先拍房子,我之前擔保時ㄉ薪水才17000
當擔保,銀行為何能過關,算也知我無力償還, 現收到2份支付命令和一份扣薪3/1民事通知,
誠墾拜託,請問我該作何行動,才能脫身,扣薪部份已提抗告,麻煩您給個意見或建議,一輩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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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消費借貸重要的不是借據簽定日期,而是貸款撥款日期,以這一點告銀行,我認為無任何實益,而且你本人也不否認有擔任保證人。
二、保證人本來就是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負清償責任,你既然同意擔任保證人,就必須知道保證人之義務,銀行並無告知義務。至於你有無還款能力,銀行固然要考量,你自己不是也應該要考量嗎!
三、你姐夫房子拍賣了沒有,如果沒有,請銀行盡速拍賣,你就餘額作清償(你扣薪應該是假扣押),很抱歉,就你的陳述,在法律上,你很難有理由對銀行作抗辯,你只能就你清償部份對你姐夫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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