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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財產繼承


沈OO 發問於 2007-09-12 | | 資訊科技業

Q: 我的父親過世已經快五六年了

父親與母親離婚以後就已經沒有音訊

直到即將死亡 我們才被告知

當初在父親死亡以後

我們兄妹三人以及妹妹的女兒(我的姪女) 都辦理了拋棄財產的繼承

因為擔心父親在外有任何的債務

如今

我與兄長兩人

各自也結婚了 並且各有一個兒子與女兒

想請教的是

我與兄長兩人各自的兒女需要辦理拋棄財產繼承的動作嗎?

往後 我們還繼續有兒女出生 是否需要辦理拋棄財產繼承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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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於父親死亡時,你們兄妹三人、母親及妹妹的女兒若均已辦妥拋棄繼承,並經管轄法院發函准予備查後,則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已無繼承權,繼承人則為下一順位(即父親之父母)。
而依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你們兄妹三人、母親及妹妹的女兒)既已合法拋棄對父親之繼承權,則自繼承開始時,即自始非屬繼承人,故無繼承權的人,當然你們的子女也就無繼承權,請放心吧。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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