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剛到一家公司,老闆說月薪28000
結果要簽訂薪資同意書時出現請假扣薪基準
1天 => 本薪/當月上班天數 ( 例如周休二日 約22天)
這樣不就等於請假一天所扣薪資比沒請假還高出很多
實領薪資 = 本薪 - 請假天數 x (本薪 / 上班天數)......
結果我剛好上個月 上班四天 但是卻領到.....本薪 x (4/31) ......
請問這樣算法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因為請假扣超重,正常上班卻算很低
謝謝律師的回覆
A: 除非是按日計酬(但計薪方式明顯不是),否則這樣扣薪當然不對,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如果除不給薪外,還另行扣款(以所是計算方式,已屬另外扣薪),則已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處以罰鍰。縱有薪資同意書,因其內容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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