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於某公司擔任臨時工已經兩年多了
由於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所以公司也沒有為這位朋友加入勞健保
雖然這位朋友曾經向上級主管提出要求簽訂契約
希望至少可以加入勞健保
但是過了半年多仍然沒有任何回應
請問公司如果未幫這位朋友加入勞健保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呢?
期待&感謝您的回應~ 謝謝
律師
A:
你好:
一、你朋友巳工作一年多,巳成為不定期契約,與一般員工相同享有勞基法的保障。
二、如果他的工作單位是五人以上,應強制加入勞工保險,如僱主不為勞工加保,依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規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且同條第二項亦規定: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三、健保也是強制納保,公司未幫你朋友加入健保,也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條例。
洪幼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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