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情況如下:
1. 3年前與友共同投資合買大樓民宅一戶,使用敝人名義購置,該戶亦辦理聯貸信用借款部分亦交予友人。
2. 前兩年朋友均由其戶頭轉帳正常繳息,惟近來因經濟不景氣,繳款時常拖延。
3. 後因友人營運不善,無法正常繳款致使房貸與信貸部分均由敝人支付,惟敝人亦無力繳款,現已接獲銀行之"強制執行" 公文。
請問:
1、問因友人尚有自用住宅*2、車輛*2 敝人是否可依上述之理由要求法院執行假扣押以作為償還銀行貸款之用?
2、 如無法作相關之執行,是否有可依據何種法律可向友人尋求法律之自保作為?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原則上只要提供擔保金(扣押金額之三分之ㄧ),就可以聲請假扣押,但拍賣必須有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
二、你的問題在於能否舉證該友人對你負有債務,且在法律上,只有你才是銀行的債務人,銀行只會向你追討(或許你朋友是保證人,但銀行是否向他追討,銀行有權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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