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跟公司要資遣費,如何調解爭取?

跟公司要資遣費,如何調解爭取?


劉OO 發問於 2006-03-06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網咖業
今年的2月15號,我依照時間要上班,可是公司再我半個小時之前打電話告訴我,因為有客人跟她們反應我們人服務態度差,所以她們要我先休息一陣子。
我很氣,跟她們要資遣費,後來我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要求資遣費。
牠們回我,有同職員工跟她們反應說我態度差,加上上上禮拜,也就是2月10幾號的時候我放未成年進去網咖,害他們被罰款。
他說我照成公司的損失,所以不給予資遣費, 另外要我付那被罰款的9千元。下個月號是我們調解的日子~我很怕,到時候他惡意污賴我,這樣我反而爭取不到我的權益,還要反給他一筆錢。
跟公司要資遣費,如何調解爭取?
法律的事,我又不懂.....請教大律師!

謝謝回答!

瀏覽人數:2771

A:  既然您沒有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就沒有侵害公司或違反契約的事由發生,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基礎可以向您請求賠償,亦即,您無須賠償罰單。至於,公司資遣您,如果不是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資遣,您可以請求公司遵守勞基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事先加以預告(若無預告,可以請求預告期間的工資)並支付資遣費。
在調解的程序上,還尚未進入訴訟,是雙方合意處理,不會強制您一定要接受調解的條件或結果,而您也可以當場請求公司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及資遣費;如果公司惡意誣賴,且沒有調解的誠意,您可以主張他所言不實在,不再繼續調解即可。
倘若調解不成,要進入訴訟程序,建議您,儘量搜集有利於己之證據,以便在訴訟中加以主張。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