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因A友生意問題而簽本票
B老板表明若A友未處理將轉向本人
初因貨款問題已付百萬訂金
B老板要求得將餘款75萬付清才交付提單共2份
但交付時僅給一份,且聲稱得付清才願給另一份
(但本人已簽本票意義為何呢?)
當下有種被欺騙的感覺,後陸續已還20萬
原答應會將另一份B/L交付但卻轉賣他人
原因為貨款未清償
現卻收到法院寄發強制執行,票面金額70萬
請問:
1、A與B陸續聯絡將回國處理,但B老板卻申請強制執行,是否違反初約定,需理會他嗎?
2、本票簽訂對本人而言無對價關係,可否提告背信或詐欺?
3、債權已部份償還,該於多久期限提出不存在之訴?
4、貨款約40萬之提單,B老板轉賣他人,是否可計入債權不存在?
5、強制執行裁定是否為雙方達成還款共識即可,不致於強制扣薪及扣財產?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本件當初約定或簽本票意義為何?有可能是A不還錢時,提問人即有代還義務(擔保),也可能是提問人簽發本票代A清償債務(清償),究竟何者為是,提問人應該最清楚,但不論何者,現在A餘款未付清,提問人對該紙本票及有給付義務,但金額多少,仍可爭執,不能不予理會。
二、本票是無因證券,本來就不需要對價關係,且依提問人所示情形,也與詐欺或背信無關。
三、清償的部份,只要還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利益,皆可提起,但越早提起越好。
四、這要看當時約定,如果B認為A違約而解除契約,現在是請求損害賠償就不行。
五、是否強制扣薪及扣財產要看債權人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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