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初A友在96/5/30日簽本票給我
在每月5號需支付1萬元給我
上有A之本人簽名、蓋手印
但A現在好像跑去大陸工作
剩下他父母親在台灣居住
而房子也是在他父母親名下~
請問律師:
1、我記得本票在3年內應該都還有效對嗎?
2、我如果要向法院提出強制裁決應該要哪些程序?
3、提出強制裁決後我就可以依照本票上的金額由法院強制A支付給我嗎?
4、如果我提出強制裁決後A依然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額給我那怎麼辦?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我解釋,謝謝!
A:
一、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確定以後,如果債務人還是不願還款,就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必須主動聲請強制執行,告知法院債務人之財產所在或其工作地點,讓法院可以查封(可以拿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國稅局聲請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三、如果債務人在台灣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法院就會發給債權憑證結案,讓債權人已後發現債務人財產後,再具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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