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朋友於某公司企業倉庫當臨時計時人員已超過兩年
臨時計時人員與公司並無簽訂任何契約
所以也沒有加入勞保
這位朋友希望跟公司可以簽訂契約
但是公司卻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請問是否有相關的法律可以與公司談判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勞動契約之成立,無論是口頭約定或書面訂立均無不可,因此,即便臨時工未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只要雙方有僱傭之事實,即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
又,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所謂「勞工」,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臨時計時人員」,既為勞工,自當受勞基法的保障。按勞基法規定,臨時計時人員的權益與福利,與全職工作者完全相同,只不過按照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算福利。
如上所述,雇主於該臨時計時人員上班第一天,即有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的義務。今該公司若未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予臨時計時人員應有之權益者,建議得向勞保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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