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本人服務於財團法人設立之幼稚園,擔任教師職務,有勞健保但卻沒勞退新制,只有司機和廚工才有,園方理由是財團法人設立之幼稚園不屬於私人機構,又介於勞工與教師之間,角色較模糊,所以沒有勞退新制的福利,真的是這樣嗎?
2.面臨少子化衝擊,招生人數不理想全園卻被減薪,超時加班費也同工不同酬(以鐘點算),月薪高者鐘點費高,月薪低者鐘點費低,合理嗎?
3.財團法人設立之幼稚園真的無法令可管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職員確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詳附件一)。但財團法人私校、教會、基金會附設之私立幼稚園,若非由附設之私立幼稚園單獨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則非勞委會公告所稱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另私立學校附設幼稚園之教師及職員,若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 撥退休準備金,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二、至於所謂加班費同工不同酬部分,係因月薪高者加班費(鐘點費)高,月薪低者加班費(鐘點費)低,此關乎勞動條件(即月薪高低),應在受僱時議定,只要計算方式相同,應無所謂之公不公平問題。
三、有關幼稚園至設立標準及管理,有很多法律及辦法,並非無法可管。
附件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87) 台勞動一字第05960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春字第 19 期 3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要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事宜
資料來源:教育部公報 第 290 期 21-22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春字第 23 期 10-11 頁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辦理。
二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行業:
1 藝文業。
2 其他社會服務業。
3 人民團體。
4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2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3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4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5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6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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