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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未成年保人問題


EOOOO 發問於 2007-09-0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首先先謝謝洪瑞燦律師您的回答

但是我還是有些許疑問要詢問


您說:二、設定抵押權,屬於民法1088條項但書所稱之處分行為,如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其效力確實有問

題。

既然這個都有疑慮了

父親用我當保人這樣能成立嗎?

前一陣子有一位八歲小女孩也是擔任父親的保人

內容如下

張欽、林潔禎╱台北報導】男子林瑞南八年前買土城房子,竟找八歲女兒林芷卉擔保辦兩百二十七萬元貸款,事後繳不出房貸卻不知去向,債留女兒,離譜的是,當時的世華銀行(現為國泰世華)竟然核准女童為父擔保,法拍房子後還向她追討四十二萬餘元,但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現已十六歲的林女不必還父債。

契約不利女兒


北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林女還未成年,法律上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契約須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同意,林父雖然同意她擔保,但契約內容對她不利且有風險,所以推翻一審簡易庭認定契約有效的判決,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國泰世華昨解釋說,林女當年在父親貸款時被徵求做房貸保證人,是經親屬會議決議通過,且房子(貸款擔保品)登記在林女名下,才會要求她當連帶保證人,過程合法,而法院不認同擔保契約是見解認知不同,銀行將尋求法律救濟。
針對國泰世華說法,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痛批:「國泰世華草率核准未成年的林女為父擔保,還聲稱依法處理,根本是推卸之辭,不能把偏差視為常態,會要求主管機關導正這種不合理狀況。」此外,程也痛罵林父不該債留女兒,也要負責。
林女母親高玉蓮昨得知判決結果後高興地說:「銀行怎會草率讓女兒為父擔保房貸,太離譜了,十年來我與女兒相依為命,每天都為此煩惱,女兒功課也受影響,法院終於幫我們討回公道!」
林瑞南是一九九九年八月間,向世華銀行貸款兩百二十七萬元買房子,找八歲女兒林芷卉擔保,一年後,林男繳不出房貸導致房子被法拍,還欠銀行四十二萬餘元,銀行因找不到林男討債,轉而向女兒討債。由於林母以改衣服為生,無力償還,銀行因此告上法院。


文中提到房子登記所有人也是林小妹妹,和我的狀況一樣,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擔任父親的保人

再次謝謝您撥空替我解答

謝謝!!

瀏覽人數:1405

A:  一、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處分行為,但擔任保證人則是契約行為,依法只要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即可發生效力。
二、你所說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並不是判例,無法約束其他法官(簡易庭即判決未成年人敗訴),而且你第二次作保時好像已經19歲了,這也會影響法官心證。
三、當然,如果上法院,我還是希望你能得到勝訴判決,畢竟這不是你的債務但真的,你可能需要運氣,因為這種案件勝訴的不多(多的話,銀行就不會接受了),肯以保護未成年人精神作此種判決的法官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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