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父親在我12歲及大約19歲時將房子貸款,我是保人
兩次金額都大約是100萬元
(這房子當初是爺爺買的,登記在我名下)
我當時年紀還小,並不清楚父親用我來擔任保人
也不清楚我父親的用意
這樣具有法律效應嗎?
我已與我父親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了
當初房子貸款的金額也不是花在我身上
從小到大唸書都是母親辛苦扶養我長大及我自己半工半讀而完成我的學業
今年即將畢業出社會工作,除了要償還多年念書所申請的就學貸款外
其實已無多餘精力來償還父親所欠下的債務
現在因為父親無法還款,這筆帳款一定要我還嗎?
我有查詢過民法1088條
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父親所借貸的金額皆無提供我生活費及教育經費等等
並非是為我的利益
請問這樣我可以不承認這筆帳款嗎?
麻煩你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你了
ps:屋子登記是登記我的名字
A:
一、提問人是房子所有權人,故除了提供房屋設定抵押(物保)外,本身又擔任父親向銀行借款之保證人(人保)。
二、設定抵押權,屬於民法1088條項但書所稱之處分行為,如非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其效力確實有問題。但人保部分,提問人仍須負責,故可能最後仍然無法免責。
判例字號: 42年台上字第126號
要 旨: 訟爭土地為年甫六歲與十四歲之被上訴人因受贈而取得,即屬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所謂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被上訴人之父,不過得在被上訴人成年之前有使用、收益之權。 至設定抵押權,則屬於同條項但書之處分行為,尚須為被上訴人之利益始得為之,從而被上訴人之父,就該土地因擔保債權所為抵押權之設定,苟無足以認定有為被上訴人利益之特別情事,自為上開條項但書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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