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店簽約(依勞基法)員工於8月底集體離職,工作期均不滿3個月,平時主管因念在她們家境貧窮(依員工自述),雖店裡虧損,每個月除合約薪資外均自掏腰包發放獎金給她們,但上個月因生意實在太差店已歇業。離職員工於日前簽字領完合約薪資之後,又返回帶人(非員工)要求發放獎金,否則要找麻煩,並有父母與朋友來電要脅補獎金。
請問這樣是否已觸及刑法或民法? 又該如何自保,謝謝。
A:
依案例所述,就實際具體情形的不同,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或第346條的恐嚇取財罪。
若又持續發生所述之情形,則可請當地管區員警協助處理,必要時也可自行蒐證,以利將來民刑事訴訟之提起。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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