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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貸的連帶保人10年後被催繳 ?(續問)

房貸的連帶保人10年後被催繳 ?(續問)


EOOO 發問於 2007-09-05 | | 資訊科技業

Q: 謝謝您抽空回覆!
另外再請教相關問題...

參考銀行法第 12- 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這是後來修訂的條款
因為當初簽訂是舊的契約條款
新購房屋已是足額擔保品
父親仍被要求當「連帶保證人」
且足額擔保品後來也被法拍了
是否「連帶保證人」依舊要負擔銀行聲稱不足的欠款?
或者對於舊的契約條款,有何可以留意的地方
或者需要透過法律途徑爭取,以保障「連帶保證人」的權益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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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銀行法是後來才修正的,之前的保證契約不受影響。
二、本件原抵押物拍賣後不足清償債務,所以原抵押物也非足額擔保品。
三、除時效或債權人拋棄對主債務人之請求外,一般來說,連帶保證人很難有其他法律上權利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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