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飲料業者
有名員工在要離職前竊取了廠商電話
並且利用工作之便跟客人說他有意要在同地區開業請客人過來捧場
但我們應徵時都有明確說明如偷竊者一律徹職並當月新資不計
請問:
1、此規定可行嗎嗎?
2、該員工偷竊的行為我們該如何要求賠償?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員工的偷竊行為可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在民事上也可提起訴訟向該員工求償。
二、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偷竊構成終止勞動合約(撤職),是沒有問題的。
三、基本上公司與員工間的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內容的訂定非常重要,絕不可輕忽,若訂定完善不僅能保障員工更能保障公司。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270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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