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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


李OO 發問於 2006-03-05 | |

Q: 你好~
我所經營之精品禮品仿於日前接到一封來自博仲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函。
內容是告知我們店所販售出手機吊飾為侵權商品,並附上商品照片及收據。經我電話聯絡之後,對方律師要求我立下承諾書,並登報道歉還有賠償調查費用與登報費用約十幾萬。
我當下表明不知其商品是真偽,且為幾年前由批發處批得,且僅1個售價為190,日後會注意不再販售,但律師說若不賠償及交由法院判之。
我甚感困惱詢問同為商場店家,有同樣問題的老闆告知就法院判,但他們所賣的都是大牌子的商品而我的是小商品,且我不知是仿品,我只是小小禮品店,營收勉強而已。

怎麼付的出十幾萬賠償金.請問我該怎麼辦?????

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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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管理員

律師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吳宏山

律師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A:  販賣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商品,是當然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因此受侵害之人可依同法第84條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並可依同法第88、88-1、89條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但因您所販賣之商品售價每個190元,而對方要求十幾萬元之賠償金,依同法第88條之規定,似有過當之情形,建議您可請求協商,以降低賠償金額。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 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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