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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急~關於合約疑問與違約問題

急~關於合約疑問與違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3-03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本人為音樂家教老師,對法律並不是很熟悉,上個月於一間私人音樂教育學習公司簽了一份合約成為其安親兼具音樂老師,然而第一個問題是:所簽合約應為一式兩份,但只簽具一份,無複本。近日由於此份工作並不符當初資方承諾與個人期望,雖知會違約但仍想申請離職,欲進一步索取合約檢視內容,但遭到拒絕,並聲明若我堅持要索取合約,必須要我先提出離職書面聲明後,他會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併同合約再一起寄給我,由於合約內違約部份載明以下重點:

(1)若於約期內離職,需於一個月前提出,且扣除當月薪資作為賠償
(2)若欲離職需找到合適之職務人代理此職務

當初在其巧語與迫切需要的穩定工作下,對違約規定並不在意,今欲離開,雖已有賠償一個月薪資的違約心理準備,但公司不僅不給合約,另外還依據上述第二條,除了我要履行第一條的規定外,由於我離開公司不一定找的到人,且在徵人過程中,刊登廣告等等的費用,其花費都必須要由我承擔,數目最高需賠償15萬!叫我要考慮清楚,說我一定鬥不過他!天啊!合約不是應該要一式兩份嗎?我要合約難道有錯?且申請離職,既然要負擔他說的什麼徵人等費用,為什麼不在合約註明清楚,現在這樣說,我感覺根本像是被恐嚇,請問律師們,到底這樣的過程中,他們是不是違法?我能夠離職嗎?需要付出多少代價?應該要怎麼做?剛出社會就遇到這樣的事...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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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關於「若於約期內離職,需於一個月前提出,且扣除當月薪資作為賠償 」:
合約內容約定,若於約期內離職,需於一個月前提出,是合理的,至於扣除當月薪資作為
賠償部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
用」,所以,該公司之合約條款應屬無效。公司若要請求賠償者,應循訴訟途徑主張其所受損害而請求賠償。
(二)、關於「若欲離職需找到合適之職務人代理此職務」:
找相關人員代理該職務應非屬員工之義務,而且在合約內容中並未為該約定,所以,您應無負擔相關之徵人費用之義務,若該公司有爭執者,其應循訴訟程序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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