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網路業者,賣了一批貨給消費者
因該批貨物需泡水才可以使用
現消費者泡過水之後認為不好用想退貨
請問所謂七天鑑賞期的「鑑賞」是否為只是看看觀賞
如為東西已泡過水,我還必須讓他退嗎?
謝謝您的回覆
A: 所謂的鑑賞期,是指消費者在七日內得無條件解除契約,但契約解除後,買賣雙方都有恢復原狀之義務,即你要退錢,買方要退貨;泡水之貨物如不能恢復原狀,消費者是否需要賠償,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如不能恢復原狀,除非物有瑕疵,否則消費者仍須賠償價差;但也有人認為,此種情形應該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應為物不能恢復原狀,為企業經營者事先所知,應由其承擔此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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