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的公司成立之初有一位股東
但是這股東早期跟銀行之間有債務未協調
並經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每月執行費87304元
但因此股東未告知我公司
並於成立三個月後變將股東申請變更為我本人並申請更名
但此股東退出是因為大家觀念不合因此協定退出
但一年半後的今天我收到此股東債權銀行請法院的執行命令所列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及115條禁止債務人就其對第三人之投資債權所示範圍內為轉讓或其他處份之行為並禁止第三人就債務上開投資權為返還及變更章程之行為
請問我應如何回應法院此執行命令?
我有需要替此之前股東還債務嗎?thanks
A:
依你所述的事實,該名退出的股東有欠銀行債務,並經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而銀行遂對於該股東之出資額(股權)向法院聲請扣押命令,所以你可以先確認該扣押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應為該股東才是,而第三人則為貴公司。若該股東在貴公司收到扣押命令前已退出股東,則你可具狀向法院陳報此一事實,若尚未退出並領回其出資額,則應具狀向法院陳報其出資額為多少,並禁止轉讓。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A:
一、法院執行命令的意思,是要扣押這個股東對公司的股權(公司應該是有限公司),並不是要你或公司幫他還錢。
二、法院再來會拍賣該股東對公司之股權,此時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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