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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獎金發放問題?

關於獎金發放問題?


葉OO 發問於 2006-03-03 | | 資訊科技業

Q: 公司於2/27發放去年2005年的獎金。
我於2/22提出辭呈預計做到3/22,但3/1刷存簿時發現只拿到一半獎金。
詢問公司人資時表示,因我在發放獎金前提離職,所以依據去年底他們主管開會決議,提出離職者只發一半獎金,但這項決議並未利用何形式的公告發布給員工知道。
我提離職時,人資也未明確告知,造成事後我損失了一半的獎金收入。
人資並表示,獎金部分依據勞基法規定,是由顧主可決定如何給、給多少,所以於法公司是站的住腳的。

但我有疑問的是,獎金部分2005年底已結算清楚,且有發出薪水單告知員工,差只差再入帳時間,想請問我是否可爭取另一半的獎金?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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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但是就實務運作上,通常公司有權決定是否給予獎金;然而依您陳述「獎金部分2005年底已結算清楚,且有發出薪水單告知員工」,可見公司已承諾將給予一定金額的獎金,且未將離職者,只發一半獎金之決議內容告知,所以您可爭取另一半的獎金,若有相關問題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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