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之前有來問過債務的
我先生幫人做擔保
結果對方剩十幾萬沒還清
而且那間信託公司以轉讓給資產投資公司
因為我們戶籍遷出了
所以都沒接到通知
他就命令法院來查封我家
那單子是叫我們貼在隱密處
叫我們留下電話
他們會通知我們
可是等了一個星期沒通知我們
我就到法院問
法院只查到住址沒電話
我就馬上帶著錢要去還
誰知還要等總公司準(在日本)才能還清
之後又去法院調全部的資料
法院叫我用提存
可是程序會很麻煩
叫我在跟他們協商
他們答應我這星期三來繳款
可是今天又告訴我日本公司還未核准下來
要我等到下星期
我怕到時又反悔了
請問用提存會很麻煩嗎
現我該怎麼做
才能馬上把錢全部還清
麻煩律師幫幫我
感激不盡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可以提出現金,而且又知道對方可以收到通知的地址,其實也沒那麼困難:
您要作的算是清償提存,您可以參考提存法的規定,帶著要提存的款項,直接到法院提存所買表格填寫辦理,如果怕弄不清楚,可以把之前向法院閱卷的資料都一併帶去,以便有問題時,可以直接把資料拿給承辦的書記官看。
參考法條:
提存法:
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第9條:
「提存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提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
二 提存金額。有價證券之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三 提存之原因。
前項提存書為清償提存時,應記載指定之提存物受取人,或不能確知受取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須有一定條件時,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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