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於本週一資遣一名女性員工,該員工工作七個月,而本公司也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十天預告期及資遣費等,但該員工以已有妊四個月為理由,要求兩個月的產假薪資,並且郵寄存證信函至本公司,小公司實在不堪負荷,請問本公司有辦法拒絕給付兩個月產假的部分嗎?
感謝您
律師
A:
[quote:bbe74c0ebb="宋清輝"]律師您好:
本公司於本週一資遣一名女性員工,該員工工作七個月,而本公司也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十天預告期及資遣費等,但該員工以已有妊四個月為理由,要求兩個月的產假薪資,並且郵寄存證信函至本公司,小公司實在不堪負荷,請問本公司有辦法拒絕給付兩個月產假的部分嗎?
感謝您[/quote:bbe74c0ebb]
首先,應先確認 貴公司是否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別,若是,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是以,既未在分娩前後,且未提出證明文件,資方可依法拒絕,建議以存證信函告知前述法律的規定,回稱依法恕難依您的主張給付兩個月產假薪資。
惠晟法律事務所 劉惠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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