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是大陸人,嫁來臺灣
我在yahoo上網拍一隻仿冒的LV皮夾
因為朋友托我買皮包,我聽成了皮夾
沒辦法只好自己拿了這個皮夾
但由於自己用不到,就放到網路上拍賣
被警察抓到,目前已錄完口供
因為我在yahoo拍賣之前
也有在ebay上拍賣過
現在是在yahoo上被抓到
但是現在我都已經把2個網站上的帳號註銷
並且取消了所有的拍賣
所以我想請問
這樣以後還會有什麼問題嗎?真的很擔心!!!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確實已經觸犯商標法第81條以及第82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你的情節較為輕微,建議認罪,求取檢察官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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