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您好~
我在飯店工作快兩年
長期受到單位經理口頭上的污擩、輕篾就罷了
但我在飯店工作並沒有對經理不尊重或是不禮貎等
但不斷受到言語上的攻擊
內心也受創很深
加上在花蓮地區本就不好找工作
因此也很珍惜工作
一直以來認為只要忍一忍就過了
這幾天經理說要跟公司提報將我裁員或轉識
經理是有權可以影響公司的我們都明白
但這樣合理嗎?
我該被裁掉嗎?
我對工作很認真、也很負責,我該怎麼辦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您可以參考一下下面的法條,依照該法的規定,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是必須符合法定要件的。只是,如果您私底下和雇主協商,通常大概也不會得到什麼具體的理由。
所以,我會建議您去地方政府中主管勞工業務的局(科),聲請調解,詳細的內容您可以先參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當然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勞工業務的局(科)去求助。
經由他們的調解,至少會讓雇主正式提出終止契約或資遣的理由,主管官員也會從中協調,如果真要解聘,主管官員也會依照勞基法規定,幫您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及其他應有的權利。即使最後沒有達到調解的目的,也會留下一些書面的資料,這對將來上法院訴訟,也是很有幫助的。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同法第12絛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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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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