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依照公司工作規則
請病假超過三天應取得醫院證明
若員工未取得相關證明請假
請問:
1. 可否不准假?
2. 可否依工作規則開除該員工?
懇請答覆,謝謝!
A:
一、工作規則在實務上乃系公司與員工間契約的一部份,因此員工當有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故依工作規則應 取得醫院證明 而未取得,應可不准該員工之病假。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工作規則,需「情節重大者」始構成開除員工之事由,縱使工作規則有特別訂定違反工作規則任一條文即構成開除員工之事由,但因是否情節重大尚需另外認定,且司法實務上法院會採取「最後手段性」之見解,故將來若因此而導致訴訟的產生,法院有極大的機率會認定本案開除員工並不合法。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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