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因執有本票未獲清償
我已提供擔保金並假扣押執行完成
另已獲法院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對方的財產
請問:
1、假扣押有否期限限制?
2、對方可以隨時提供反擔保以解除假扣押嗎?或者有期限?
3、在以本票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對方財產前,是否可以本票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取回擔保金?
4、如果可以取回擔保金,在未強制執行拍賣對方的財產前,假扣押是否仍有效力?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無,但須在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五年內聲請返還提存物。
二、可以隨時,因債務人已提供擔保,對債務人而言,並無損失。
三、不可以,本票裁定並非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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