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從事麵包食品製造業二十多年了
如今雇主準備結束營業
請問勞保舊制的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謝謝您的回覆
A:
服務滿一年,應發給相當於一個月之資產費,但如你已經符合退休資格,應請求雇主給予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53 條 (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 55 條 (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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