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朋友在醫院擔任正式行政人員
簽訂契約為2年
但她進入沒多久(大約4個月)之後深感不適任
因此想提離職
但根據醫院與她的合約內容規定
於合約年限內離職需賠償違約金
根據合約公式計算出來她大約要賠6萬多元
(一個月薪水也才2萬多塊)
所以她只能一直忍耐著精神上的巨大壓力不敢離職
想請問她與醫院簽訂的這合約是真的具有效力嗎?
依照勞基法規定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就是不定期契約,
既然是不定期契約也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僱傭契約約定服務未滿一定的期間,須賠償一定之金錢,並不違法;不定期僱傭契約也可作此約定。
二、但違約金之約定必須合理,否則法院會以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而予以酌減。
三、是否合理,法院會依各種情形作判斷,例如醫院的損失、醫院有無對員工支出教育訓練費用等等,員工月薪也是考量重點。
四、建議你朋友可以用協商方式與醫院談離職,畢竟他人無心工作,對醫院來講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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