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公司有簽定兩年的勞動契約
內容大致是兩年內每月薪水加本薪15%當成留任金
兩年期滿後留任金的一半加入本薪
如果未滿兩年內離職需付本薪的6個月當賠償金
我現在薪水53500
每月留任金約8000
如果現在離職要賠321000
但留任金兩年加起來才192000
如果以這樣看是不對等
但因為公司還有一條期滿後留任金的一半加入本薪
我剩4個月就期滿
但目前有一個很好的工作機會,所以日前我提出離職
公司要我賠6個月薪水
但新公司告訢我這只合約不平等
可以不用賠這麼多
但我與原公司協調不成
她打算向我提出告訴
請問:
我可以依民法第252條向法院提出減少賠償金至相當之金額嗎?
如果可以這金額會是多少呢?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這個規定確實有不合理的地方,因為兩年期間內,不管是任職多久都賠一樣的錢,而不是依任職期間的比例賠償,法院督可能認為顯不相當而予以酌減。
二、至於酌減至多少,不能一概而論,例如你離職對公司的損害,就是法院考量的重點,建議你雖提前離職,有一些應辦的手續還是要作,以減少公司的損失,甚至你自己也可以提出依定的金額請求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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