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提離職,去年獎金雇主只願意給付一半?

提離職,去年獎金雇主只願意給付一半?


心O 發問於 2006-03-01 | |

Q: 大律師您好:

公司於2/27發放去年2005年的獎金。
我於2/22提出辭呈預計做到3/22,但3/1刷存簿時發現只拿到一半獎金。
詢問公司人資時表示,因我在發放獎金前提離職,所以依據去年底他們主管開會決議,提出離職者只發一半獎金,但這項決議並未利用何形式的公告發布給員工知道。
我提離職時,人資也未明確告知,造成事後我損失了一半的獎金收入。
人資並表示,獎金部分依據勞基法規定,是由顧主可決定如何給、給多少,所以於法公司是站的住腳的。

但我有疑問的是,獎金部分2005年底已結算清楚,且有發出薪水單告知員工,差只差再入帳時間,想請問我是否可爭取另一半的獎金?

謝謝回答!

瀏覽人數:3580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 根據您所詢問的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年終獎金基本上係雇主勉勵性、恩惠性之給與,並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有別,所以除勞資雙方事先另有契約約定外,雇主可自行決定發放之數額。
二、 依上述說明,本件開會決議未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因此為有效決議。
三、 綜上,您可能無法爭取另一半之獎金。


85年台上字第1342號:是工資係勞工勞動之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與。倘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勞工工作之對價,與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

88年勞上字第30號:按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七十條,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規定,僅係雇主應受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之問題。苟該工作規則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仍屬有效。 (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九二號判決)

A:  您好:
(一)、依你的陳述,公司於去年底主管開會決議,提出離職者只發一半獎金,但是未告知員工,所以,你可請求公司提出該決議紀錄或相關人員可以證明確實有該決議之證明,如果公司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公司就應該依當初的承諾,亦即薪水單上的告知發給的年終獎金金額,此時,你可持該薪水單或有相關人員可以證明公司並未告知會議訊息,薪水單上的告知發給的年終獎金金額,你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進而爭取另一半獎金。
(二)、但是如果公司主張當初是因為不知道你要離職,才會承諾給予你該金額的獎金,你並無法就公司未告知「提出離職者只發一半獎金」之訊息,而爭取另一半的獎金,理由在於勞動基準法就雇主未將工作規則公開部份,僅有相關罰則規定,且公司關於獎金發放的決議,並沒有違法。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