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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曠職員工在網路上散佈公司不實謠言


EOOOO 發問於 2007-08-15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員工於8/6之前就陸續曠職未到
且又在工作上犯嚴重大錯
公司沒有請求賠償,只是口頭告知錯誤
結果該員工8/9之後就完全不到班
公司於8/13在某網站看到該員工太太的發言
因為已對敝公司形象有損,且又為不實指控
因此特請教律師,是否能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告對方呢?
或是給警告,讓該員工了解這樣已經觸法了?


謝謝您的回覆


該員工太太發佈於某網站之內容如下:


標題【xx科技】內鬥.鬥走新進員工(原本網路有明確載明公司名稱)
發問者: Char.心綺 ( 實習生 5 級)
發問時間: 2007-08-13 11:21:24 (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
[ 檢舉 ]
我想問一下大家~~
我老公二個月前進一家叫xx科技在新店
因為不加班的關係,組長用威脅的口氣要他
「自動離職」不然就要他小心一點........
口頭上老是用言語在羞辱他.....
我們有什麼權力可以告他,讓公司的高層人員知道呢~
更想要讓想去應徵此公司的人知道
新進員工在此公司是受到欺負的~
因為這是他們公司的文化..........


員工個人與太太部落格的內容:
【XX科技】線切割的爛人 2007/08/13 11:01

老公前三個月到新店xx科技去應徵(原部落格中有將公司名稱寫出)
後來之後在xx科技線切割裡做職員
有一段時間是做晚班~而線切割的組長【xxx】(原部落格中有將人名寫出)
真的是很差勁的一個人~加班不加就用【自動離職】來威脅
不就小心一點,想辦法把你搞走........
有一天組長打電話來,char接的,叫老公要去加班
但前一天已經上晚班,很累了,睡過頭沒去加
char就告訴他在睡覺還沒起來,那組長居然說
「叫他來聽」口氣很差
麻的咧~我是他老婆,就跟你說他在睡覺了
你叫個屁啊~而且我跟你又沒有什麼交集
你兇個屁啊~要請人家幫忙,口氣好一點好嗎?
我欠你的啊~
加班是個人自由,而不是強迫性的吧~~
如果你們公司不缺人就不要在應徵了啊~
應徵了人後,也不好好教~想儘辦法要把人弄走~
那幹嘛要請人啊~如果不適用,你早點說啊~~
叫人事來說啊~幹嘛老是用話來羞辱人,給人臉色看~~

做一個組長沒有組長的風範,沒有組長的倫理
想儘辦法打混摸魚,不做事.....偷懶.....
真不懂這就是公司的文化喔~
如果xx科技的經理、老板,有看到這篇日記的話
好好的看看你們的組長是如何待人的.........真的很氣
這是我們小員工的心情.......
公司福利再好,員工內鬥情形一堆,公司如何進步呢~
雖然老公已經離開了.......但是對於這組長的對待.....
我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也很生氣........
只想寫出來讓要去應徵的人.....了解這間公司的情形
別在做第二個CHAR的老公..........

瀏覽人數:2054
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Emily:
如其於公開之網路部落格中所述非實,該被害之組長自然可以於六個月內提告誹謗!

匿名

律師

A:  [quote:e69f2cd007="gotwlin"]Emily:
如其於公開之網路部落格中所述非實,該被害之組長自然可以於六個月內提告誹謗![/quote:e69f2cd007]
建議雇主:倘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應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可寄存證信函告知),否則該勞工不清不楚走了,雇主未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可能過了三十日後,該勞工又出現在辦公室(或工作場地)表示要繼續工作,屆時有可能產生「雇用關係」是否仍存在,而引發勞資糾紛,把此部分先解決妥當,勞工之刑事責任在六個月內再慢慢算。
惠晟法律事務所 劉惠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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