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委託朋友承作室內裝潢,且口頭約定完工後才付款,但在木作施工撤出前,因為對方未依約定施工引起爭執。後來對方反過來要我先付款至九成,且不配合修改,而我要求對方先修改,雙方因為無法調解形成僵局。
現在設計師已對我的房子提出假扣押,我也聲請限期起訴,且已超過法院裁定期限。然而,在申請撤銷假扣押時,法院才告知,設計師當初給的地址不是他的住所也不是戶藉所在地,所以送達無效。
但這個地址卻是他當初寄存證信的地址,也是聲請假扣押時所填寫的地址。我寄的存證信及法院寄的其他通知信,他也曾有收到過.但對方惡意以其父親的地址作為混滛,並選擇性的收與不收.使法院的通知無法送達,讓我無法順利撤銷。
雖然對方現在已提出民事訴訟(執行假扣押後的三個月),但這樣的行為令人不恥,與人作生意沒有誠信,請問法律有防止這樣的惡行?,我是否可以要求聲請撤銷假扣押成立?
謝謝您的回答!
A:
敬覆如次,請卓參:
一、法院文書之送達,除親自由應受送達人簽收外,其他送達方式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方有效力,若無證據證明 文書有合於法定之送達要件者,法院難以認定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又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392號判例認定:「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所定之期間,係裁定期間,非不變期間,故債權人雖未於裁定所定期間內起訴,而於命假扣押之法院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前起訴者,法院即不得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本件若發生法院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前已起訴之狀況,縱使送達效力之認定上有所爭議,法律上似難再以「未於期限內起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三、本件對造既已起訴,則應著重本案理由之答辯,若欲提前撤銷假扣押,亦可考慮依據假扣押裁定意旨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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