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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均已失去聯絡下,如何解散公司?

股東均已失去聯絡下,如何解散公司?


謝OO 發問於 2007-08-14 |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父親為某有限公司股東與負責人(董事長),股東共五名
多年前公司經營困難,股東不合父親被迫離開公司,但並未去辦理變更登記,所以還是董事長
如今公司早已沒有經營了,且股東四散各地(據知有一人已死亡)

結果之前公司欠稅,父親要負起償還責任(已償還)
想把公司結束營業,卻已找不到原始股東
目前只能每年去辦理停業登記

不知道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一勞永逸把公司解散呢?

上網查了一下,似乎可請法院裁定解散,但目前並無其他股東,能否父親以股東身份向法院提出,再由父親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說明確實經營困難,然後由父親擔任清算人(實際上公司已無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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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有限公司之解散,依法應得全體股東同意(§71)。
二、現無從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如公司經營確實有重大困難,可聲請法院裁定解散(你父親亦是公司股東,因持有版分之十股份)。
三、另可聲請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實質上公司已解散)或命令解散(不能不理停業登記)。
第 10 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 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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