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加薪時要求簽約為期兩年,內容註明兩年內離職須賠償3個月薪水及教育訓練費用;
請問三個月金額是否太高,三個月薪水未說明是什麼薪水.. 我能夠主張用底薪計算嗎?
謝謝回答!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 按違約金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債權人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酌定標準。又違約金之約定,須就受僱人在公司工作之期間長短,為不同之約定,並考量受僱人對公司所為之貢獻,及實際上公司所支出與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
二、 本件三個月薪水之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上揭標準判斷之。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倘您認為違約金過高者,自得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三、 至於計算標準,目前實務上,雇主皆以全薪為計算標準,僅受僱人認該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向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A:
你好:
所謂三個月薪水部份應該是指公司每個月通常給付的薪水,若你的薪水除了底薪外還有其他獎金的話,就需要看獎金發放是屬於固定性的,還是根據你的業績發放,若是屬於固定性的發放者,則應該也包括在賠償範圍內,不能夠指主張底薪。至於違約金金額是否太高部份,如果你有爭執,你可以先拒絕給付並於訴訟過程請求法官減至相當的金額,但是否酌減,仍須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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