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自家蓋房子有意承租
但張姓工人拿了我們預付的錢十多萬後
什麼工程都沒做的就避不見面
我們依著當初留下的聯絡方式聯絡他的老婆
因當事人避不見面
所以只好先聯絡工人的公司
但因諸多因素,所以我們直接採取寄出存證信函
但是之後對方老婆願意跟我們私下和解
所以在雙方都同意的方式下進行合約簽名蓋章
對方老婆並接受每月償還一萬元
但只償還了六萬元即要再進行聯絡對方時
對方卻已把手機停用
現在不管用什麼方式都找尋不到對方
請問我們該採用什麼方式才能解決?
是要提告呢?
還是有其他方法可解決?
謝謝您的回覆!
A:
一、雙方既然已經和解了,應該有簽和解書,可依和解書提起訴訟。
二、和解書之債務人,如為張姓工人之太太,此時有債務承擔之情形;應以張太太為被告,如果和解書是張太太簽的,但名義人還是張姓工人,則以張姓工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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