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率吃您好~
請教:
勞工退休時簽名具領了退休金
但退休後發現領取的退休金低於應領金額
請問可否向原僱主追討?
如果可以追溯期限是多久呢?
懇請回覆,謝謝!!
A:
一、可以。
二、自退休之次月起五年。
A:
您好:你可以先依勞基法第55條確認退休金額是否有減少,如果有,則可向請求減少之金額,不過適用前提是公司投保的金額與你計算的金額是相同的。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58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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