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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補稅,股東該付多少責任


周OO 發問於 2007-08-08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我是掛名該公司之股東,且還是不知怎麼會被掛名上去的,目前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准設立日期 085年07月20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0年09月03日 停業日期(起) 093年03月17日 停業日期(迄) 094年03月16日 ,已命令解散 ,今日收到國稅局對該公司的補稅通知,上面著名股東可協議由其一股東繳納,請問一下~!若是都沒有人去繳納,那國稅局會才取怎樣的動作~!而我又該負什麼樣的責任~!責任額是不是依照我的股份比例還承擔?麻煩您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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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有限公司清算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以全部之股東為清算人。
二、清算人也是公司之負責人,但對公司債務並無清償義務,所以沒有所謂之分擔額,但移送行政執行處以後,可能會被限制出境,建議你們確實辦理清算手續,以免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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