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您好:
最近我向玩具批發商買進一批手機吊飾
上面的圖案有凱蒂貓 . 史奴比 還有一些小鴨.小雞的圖案
聽說是正版且有專利
請問
如果想把這批吊飾公開販賣(與所購得之地區不同)
是否須申請所謂的專利授權書
或是有其他條件呢?
謝謝回答!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A:
本件依您題意所述之凱蒂貓等「圖案」,應屬著作權之問題,除另有取得新式樣之專利權外,應不涉及專利權之範圍,因此,以下先以著作權之相關規定為答覆。
1.請先確認批發商是否為有權販售者,如果批發商賣的是仿冒品,或是由無權利人製作出售者,那您所購買到的也是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商品,就負有著作權法第84、88、88-1、89條等責任。
2.如您所購買的商品確為有權販售者,依同法第59-1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之規定,就無侵害著作權的疑慮,想公開販賣也就不須另行申請授權。
【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8- 1 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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