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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問題請教


林OO 發問於 2007-08-07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美容公司上班
公司總共有12家分店,
公司請員工時有簽定勞動契約
其中明確規定
二年內不可在公司相關企業方圓五公里內同性質之公司上班
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


如果我要離職,且工作的地點在五公里內
我真的要負賠償的責任嗎?
我應該要怎麼做呢?


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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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合法的,而合理與否應視公司之損害及員工工作權綜合判斷,但五公里的範圍,似乎太大,已逾越合理之保障範圍,但合理與否是由法院作最後判斷。
二、公司可否要你賠償,應視合約之規定,如果事先已約定賠償金額(或違約金),依法,法院仍可酌減;如事先未約定,則應以實際損害金額為準(公司恐怕很難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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