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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諮詢


李 發問於 2007-08-07 | | 傳統製造業

Q: 幾年前桃園的姐姐跟姐夫跟我爸抵押房子向銀行借款
在幾年前姐夫也因車禍過世~但意外過世金未繳我家房款上
因長年利息未繳房屋而被拍賣~而我剛退伍因此事而用房貸買了一間房子
請問目前我的姐姐有義務要負擔我家日後生活的義務嗎?如果我姐姐不想負擔又該如何呢
目前因為父母都六十五歲以上無工作能力
我一個人工作經濟負擔重)麻煩請幫忙解忙疑惑
感恩

瀏覽人數:918
匿名

律師

A:  您好:
由於父母子女相互間都是直系血親,所以依照下列法律規定,身為卑親屬的你們都一樣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不分男。而且因為你們姐弟都是同一順序的義務人,所以依法都必須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共同分擔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即使因此讓自己無法生活下去,也只能要求減輕責任,並不能因此主張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只是關於這些法律的適用,最後都必須要由法院加以認定,在此之前,應該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才是透過法律途逕去要求其他人共同分擔扶養責任。

參考法條: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 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 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 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5 條 「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
七 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7 條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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