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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下列請況應給予公傷假嗎?

下列請況應給予公傷假嗎?


小O 發問於 2007-08-06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員工因加班在工廠內附設的餐廳用餐
因塑膠椅老舊,因而傷及尾骨造成骨折
請問這部份可算是工傷假嗎?
又醫生診斷證明,說明其應休養三週
若此部份為公傷假
那超過的部份,應該為何種假?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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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提問人所事情形,勞工屬因公受傷,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應給予工傷病假,其期間包含治療、休養及休養。
二、如上述期間以三週為適當時,超過部份,應請勞工依公司規定請休假或事假。

A:  你好: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你可以依實際情形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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