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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費用申請時間


阿O 發問於 2007-08-02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拆屋還地的強制執行事件正在進行中
但是因為拆屋費用等都要由債權人先墊付
雖然這些都是日後強制執行費用可向債務人請求
但可以現在先聲請假扣押嗎?

如果可以,是向地方法院聲請還是民事執行處聲請嗎?

如果不可以,將來對方脫產導致之前債權人先墊付的費用怎麼辦?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3719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所謂「同時收取」,指得依本案執行名義執行,無須另有收取執行費用之執行名義,如為非金錢債權之執行,為收取執行費用,得另依金錢債權執行程序同時實施強制執行,並將所得金額交付債權人(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319頁參照)。
準此,台端應於墊繳後具狀同一承辦執行股,聲請就墊繳費用依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直接實施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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