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拆屋還地的強制執行事件正在進行中
但是因為拆屋費用等都要由債權人先墊付
雖然這些都是日後強制執行費用可向債務人請求
但可以現在先聲請假扣押嗎?
如果可以,是向地方法院聲請還是民事執行處聲請嗎?
如果不可以,將來對方脫產導致之前債權人先墊付的費用怎麼辦?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所謂「同時收取」,指得依本案執行名義執行,無須另有收取執行費用之執行名義,如為非金錢債權之執行,為收取執行費用,得另依金錢債權執行程序同時實施強制執行,並將所得金額交付債權人(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319頁參照)。
準此,台端應於墊繳後具狀同一承辦執行股,聲請就墊繳費用依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直接實施強制執行,而無須另行聲請假扣押。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