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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MO 發問於 2007-07-31 | | 媒體文教業

Q: 您好:
麻煩妳幫我解決疑難
前伊陣子我男友因為前一份工作積欠約半年的薪水15萬
我們與他的同事去勞工局 開調解會 他的老闆當天也有去
併寫下黑紙白字 允諾每個月還款5萬元 四月份我們如期收到
現在到七月底了 老闆感覺有拖的感覺 說要等他轉好再給我們說
而且是我門主動聯絡他 我們很擔心 老闆是否會拖延給款時間
因為協議書上面是寫月底 還是他會可以晚幾天給得權力嗎
因為一再依在的給老闆方便 才願意三個月還款依次
到這裡辦如果拖了幾天 他沒有履行義務 我們是否要聯絡勞工局強制他時間內還給我們
因為還有十萬元 都函沒拿到 很擔心老闆之是第一次 很按照時間
之後就響吵吵了事 還有因為他有出席協調會 在勞工局的証明 這些證明可以對他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標準嗎
因為他都有簽字蓋章 寫公司資料
還是之後若他耍賴 有哪些保護我們的方法或對他的法律規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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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勞工局的協調紀錄可視為和解契約,既然已經簽了解契約,就表示公司承認負有這些債務,而無須再另行舉證。
二、如在逾期,協調紀錄應有記載「一次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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