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狀況一 :
我們(員工)是3C 賣場, 假日因為人潮眾多,在忙亂之中,
有可能是因為 打開展示櫃後,在一旁為一組客人解說
而疏於將展示櫃鎖上,且無暇顧及
遺失一組價值約兩萬五的行動電話一隻
店長一直要求員工賠償,
今日他宣布 要由員工三月份薪資中的業績獎金中
每人扣兩千元作為賠償,
想要請問律師先生
1. 店長(應該代表公司)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
2. 依據何法,員工是必須賠償此損失?
(或是 員工是否可以根據哪些法令拒絕公司扣薪)
狀況二 :
店長要求員工賠償店內盤點的盤損金額。
試問,員工該如何自保 ?
謝謝!
A:
狀況一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是,勞工如於服勞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而致僱主受有具體損害,雇主可主張抵銷權,而扣減勞工之薪資。 員工因為忙亂而忘記關上展示櫃,導致店內物品失竊,此一行為已違反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依據民法第220條第一項「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店長可以對忘記關上展示櫃之員工請求賠償,並對其薪資行使抵銷權;但不能在不確定哪一個員工有過失的情形下,要求所有的員工共同分擔此一損失,若僱主有此行為,員工可依勞動契約、或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返還。
狀況二
除非店長可以證明盤點之損失是因為員工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否則不能請求員工加以賠償。若店長以預扣工資的方式把損失轉嫁到員工身上,或根本無法證明員工有故意、過失,卻對員工的薪資行使抵銷權,員工可先請求勞資調解,調解不成再提出訴訟加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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