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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如何舉證是公司逼迫我填離職單?

如何舉證是公司逼迫我填離職單?


顏OO 發問於 2006-02-24 | | 不動產相關業

Q: 請問大律師:
如何舉證是公司逼迫我填離職單
如果我並未提離職,但是公司已經找好新員工準備做我的位置,
在公司請我離職的當下,應該注意哪些事呢
比如說如何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要不要錄音起來,還是白紙黑字寫下來,
錄音有沒有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還有我已經工作滿五個月,但是考核表公司故意沒通過,
那我是不是一樣是正式員工呢!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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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如果您與公司簽定之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在工作滿三個月之後,公司主動請求您離職,就會有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的問題。在工作五個月的情況,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公司需在十日前預告您解職,但只要在十日前預告,雇主就不用給予預告期間的工資;至於資遣費,您可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支付此一金額。
在證明「非自願離職」一事,您可請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於日後主張權利,如果公司不願意發給,相關證人、公告或錄音…等,任何能證明非自願離職的證據,都可以提出來使用。至於錄音,要注意錄音內容的清晰,足以辨識被錄音的對象為何。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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