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緣由如下:
我的育嬰假已過7個月,欲提前一個月回公司上班
與原主管協商,原主管同意提前一個月回去
但正式向公司人事提出卻遭拒絕
理由是公司當初說過,若某單位(非原單位)無缺,即不能回去。
但根據兩性平等法
不管理由為何,未有法定事由,未有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拒絕員工復職。
我想請問:
1. 申請提前復職,公司可以拒絕我嗎?
2. 若公司拒絕我復職,我是不是要先向勞工局請求協商?
3. 若公司遣散我,是否仍違反兩性平等法?我該於遣散前,還是遣散後,向勞工局申訴呢?若公司遣散我之後又要求復職,我可以拒絕並要求賠償嗎? 賠償金通常依據什麼條件來評估呢?
4. 請問關於遣散金,舊制的部份,是以當時改新制前的六個月平均薪資算,還是以現在留職停薪前的六個月平均薪資來算?
謝謝您的回答
律師
A:
公司不得以無職缺拒絕申請復職
公司拒絕時,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時,可以向法院起訴
請求公司應予復職
公司拒絕申請復職,可以依照資遣方式請求賠償
資遣費是以員工作期間即留職停薪前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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