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為軟體業,請問如果當初如果與甲公司簽約,授權甲公司使用在其發行之產品,且不得移轉第三人,然甲公司後被乙公司併購。如今客戶產品開發商為丙公司(為乙公司之母公司,持股49%),發行為丁公司(丙公司持股10%),已確定內含我們開發產品,請問我們法律上站的住腳嗎?有什要注意的,有無類似前案?
謝謝!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律師
A:
劉先生:
台端來函文義未臻明確,恐難率予提供法律意見。
台端所稱之「產品」倘若涉有「商標權」、「著作權」、或「電路布局權」等智慧財產權時,仍須檢視台端與甲公司間之契約內容究有何種約款?原契約條款是否足以約束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等具體情況而定。
臺中市菁英法律事務所許瑞君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