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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工作特休需由醫院安排嗎?


煥O 發問於 2007-07-25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1、內人在婦產科當護士,月休8天,但休假日前一天常被安排大夜班,導致休假僅能補充睡眠,想安排特休假時又被醫院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絶,想請問醫院工作適用勞基法嗎?輪班工作特休日勞工是否真無權安排?


2、由於人力不足,醫院常要求上12小時班,雖有給付加班費,但員工有權拒絕嗎?或者下完班後要求員工留在醫院On Call待命,員工有權拒絕嗎?內人休假日安排開會、教育訓練等無薪給付,員工有權拒絕嗎?


3、由於以上這些原因使我感覺內人根本無所謂休假,但她說醫院有所謂一年一約,一年約到前離職需賠償一個月薪資,請問這是否合理?而婦產科通常在約到半年前又拿出新約來綁住護士,如果不簽,工作上可能又會受醫院刁難。

4、想在約到離職前把特休休完,但醫院以人力不足為由排不上輪班表,請問該如何解決?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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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針對台端來信簡答如下:
只要是勞工,即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原則上皆有勞基法之適用。至於醫院安排輪班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若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則上工作班次應每週更換一次。另關於加班、待命或教育訓練等問題,員工若對於此有意見,依同法第30條規定,可經由勞資會議協調。另台端又提到離職違約金之賠償問題,因為員工與雇主所簽定的僱傭契約屬於私法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原則上勞工係出於自願簽訂,且約定之違約金金額不違反比例原則,即金額不至於過高,實務上都會肯定違約金條款之效力,另關於特休之問題,依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若雇主停止勞工之特休,雇主應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並給予補假,及報請主觀機關核備停止休假之理由,否則主管單位得依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處以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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