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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服務志願書的內容合理嗎?

服務志願書的內容合理嗎?


均 發問於 2007-07-2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一般公司行號有「服務志願書」這樣的東西嗎?


內容是

立服務志願書人 今承 貴公司任用,願遵守下列條款,忠誠服務:
一、遵守公司規章,服從公司之調遣指示。
二、嚴守職務機密,不擅自攜帶或複印公司任何資料於外界。
三、願按公司對定,自開始服務之日起 個月為試用期間經考驗合格,使得正式任用。

四、試用期滿正式錄用後,如未能配合公司作業要求時,願無條件接受公司之遣調或解僱。

五、如有損毀或遺失公司設備財物時,願遵守公司估定之價值,負責履行之賠償義務。


上述第四點對於我來說是不利的
因為我的工作是業務助理
公司是做輸配電工程的(小公司只有3個人)
老闆說這服務志願書是會計師事務所的人給他的
他說我可以上網找其他的格式來給他看
但是我問過很多人都說沒遇過這樣的問題
可以麻煩您告知我嗎?
雖然這是對資方較有利的
但對於我來說,我並不認同這樣的作法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032
匿名

律師

A:  第四條顯然有失公平,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條文無效
換言之,解雇或派遣仍須依照勞基法之規定,尤其是派遣也需合情合理始可
如何判斷合理之工作項目,須視個案定之

A:  員工仍然有與公司討論僱傭合約內容的可能性。您可以請公司將該份合約書第四條的後段刪除,或改成「公司得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資遣或調職」,以保障您的權益。惟倘若礙於公司壓力、必需簽約,其實這樣的條款已經符合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後續若發生問題,可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請求公司刪除「願無條件接受公司之遣調或解僱」這樣的字句,以免後續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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