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後,
尚餘三日特別休假未休畢。
請問該如何計算此三日工資?
謝謝您的幫忙。
A: 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故若以按月計算薪資者,該三日之工資為為月薪之十分之一;按日計薪者,為三日之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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